執法記錄儀--執法記錄儀的使用規范和管理方法以及監督力度是什么?(二)
發布日期:2020-11-04
管理
第六條 執法記錄儀實行統一保管、登記使用。使用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維護,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實行“誰佩戴、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執法記錄儀進行妥善保管和維護,嚴禁違反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嚴禁非因執行工作需要使用;嚴禁攝錄任何與案件執行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八條 信息技術部門負責對執法記錄儀的維修保養并定期進行督查,對系統建設、維護、升級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九條 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作為證據使用的,應采取輸入數據庫、刻盤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入卷備查。任何人不得對原始記錄的數據進行刪節、修改;不得私自復制、儲存執法記錄儀中相關數據資料。
第十條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使用。
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應當報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并由保管人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入卷備查。
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報經院長批準。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當事人、外部單位或者社會提供執法記錄的內容。
標簽:執法記錄儀